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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输掉 独家配方 累计支付赔偿近两亿 - 加多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593
核心提示:  配方的主要内容并无不同,只不过配套的专用术语有所不同。加多宝为“预防上火、消暑散热、祛湿清润、生津止渴”。而王老吉的

  配方的主要内容并无不同,只不过配套的专用术语有所不同。加多宝为“预防上火、消暑散热、祛湿清润、生津止渴”。而王老吉的专用术语为“清热祛湿”。

  从2013年起,加多宝开始推出关于“独家配方”的广告,在相关的宣传中王健仪自然是主要的发声人,更明确提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加多宝以外的企业”等内容。

  如此直接的表达使得王老吉终于按捺不住。

  2013年12月23日,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以加多宝涉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多宝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续1个月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不利影响并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000万元。

  虽然王健仪作为王泽邦后人的身份得到了证明,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王健仪独有祖传秘方的说法并无充分证据论述。此外,一审法院支持了1956年“王老吉”公私合营过程中未对“配方”这种无形资产进行约定符合历史情况的观点,认为“王老吉”就此分为大陆、香港两支,王健仪仅为香港分支的传人之一。

  “独家”成为侵权关键

  而基于对王健仪“独有”秘方的否定,加多宝公司与此相关的宣传也自然出现了问题。

  根据一审法院适用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或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也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所以一审法院认为“我将祖传秘方独家传授给加多宝集团”或类似语句,是片面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会使消费者认为该秘方仅加多宝使用,构成虚假宣传,但不构成商业诋毁。而“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加多宝以外的企业”等涉及关联市场上其他企业的表述构成商业诋毁。

  在一审败诉之后,加多宝随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和大健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理由中,加多宝一方面强调王健仪的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相关报道不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另一方面表示,除了视频广告是由加多宝制作,王健仪的声明以及媒体报道并非公司的宣传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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