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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收购案持续升温 或与Uber“分洋而治” - 滴滴,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5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493
核心提示:  继此前围绕该事件发表评论,明确指出“市场不能形成寡头垄断”后,新华社再次发文指出,滴滴收购优步不仅占有绝对优势市场份

  继此前围绕该事件发表评论,明确指出“市场不能形成寡头垄断”后,新华社再次发文指出,滴滴收购优步不仅占有绝对优势市场份额,并且有通过垄断大数据取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其实,该收购是否成为垄断问题,可从三个标准来看。首先需要理解网络效应,网约车平台是一个乘客与司机越集聚就越有价值的平台,做大是应该且自然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薛兆丰看来,7月28日公布的《办法》中,原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被取消,正是对网约车网络聚合趋势的考虑。

  “其次,要看行业入口有没有限制,现在民间再编写一套打车软件的难度、行政上是否存在阻力、投资人投资网约车平台是否非法,如果不存在这方面的准入障碍,那就不存在垄断问题。”薛兆丰强调,“第三,看用户的切换成本,现在乘客可选择的出行方式很多,包括专车、快车、顺风车、传统出租车、地铁、公交等随时可选。切换成本那么低,可见其相关市场很大。只要把相关市场界定清楚,垄断问题就不存在。”

  此外,多位法律界相关人士指出,即便在市场份额上构成垄断,但反垄断的核心在于“规避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份额或垄断地位,“没有人说得清楚自己没干过的事”。一位法律人士在研讨会上指出。

  但同样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本次并购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干预。“即便通过两家合并,也应当使其符合严格的条件,比如承诺网约车平台不干预任何价格行为,由市场各方博弈形成价格。”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董正伟指出。

  “分洋而治”成“倒退”?

  除去涉嫌垄断之外,有观点认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将形成“分洋而治”的局面。

  此前,滴滴不仅与Uber在中国业务的战火不断升级,还将触角伸向国外,开启全球化战略。早在2014年8月,滴滴便投资东南亚打车软件GrabTaxi;一个月后,又投资了印度出行软件Ola;2016年4月,滴滴投资Uber在美竞争对手Lyft。

  而本次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的全球化或将放缓。据滴滴发布的公告称,此次收购达成后, 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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