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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文化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9  浏览次数:822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要求,省财政在原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和支持范围,2014—2018年设立新型文化业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公正原则,采取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范围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采用新的技术模式、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产业融合模式建立和发展的新型文化业态,主要包括:

(一)动漫游戏及软件设计:支持以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新媒体动漫等形式开展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版权贸易、授权经营、成品出口、境外参展等形式的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技术研发及软件设计服务平台、展销平台等重大动漫项目建设。

(二)数字内容服务:支持为网络、移动终端提供内容支撑的文学艺术数字产品、网络手机游戏、数字娱乐、文化产品数字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内容服务业建设。

(三)文化创意、新型文化休闲娱乐、新型演艺:支持具有创新性、文化价值高、产业价值大的文化创意项目,支持新技术、新内容、新形式、新手段的文化休闲娱乐、演艺项目。

(四)中央和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新型文化业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资金奖励、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主体是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总部设在河南省内、从事新型文化业态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无违规、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市场运营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申报项目要明确详细的绩效目标。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县级文广新局(文化局)、财政局申报;注册地在省辖市级的,直接向省辖市级文广新局(文化局)、财政局申报。经省辖市级文广新局(文化局)、财政局分别对项目可行性、申报单位财务状况及预算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省文化厅、财政厅。注册地在省级的,可直接向省文化厅、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 多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相同或性质相似的,可由相关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资料应说明各单位承担的任务及其申报金额。

第九条 评审、公示及确定:

(一)省文化厅、财政厅建立河南省新型文化业态咨询与论证专家库,专家库由全国文化行业、财务管理领域专家组成,纳入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统一管理。

(二)省文化厅、财政厅从专家库随机抽选文化行业、财务管理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结束后,对拟奖励、资助和贴息的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扶持项目。

(四)对确定扶持的项目,根据专项资金额度,按照项目评审得分和项目投资预算等因素,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扶持额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扶持范围: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当年已获得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助的;

(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受助单位收到扶持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文化厅报送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三)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文化厅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根据申报项目时明确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受助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省财政厅、文化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受助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文化厅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受助单位2年内享受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一)以虚假申报内容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不配合有关部门专项审查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七)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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